招標解答
工程合同糾紛哪個法院具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的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由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 常見工程款糾紛類型
工程量之爭。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對隱蔽工程的詳細數據未做三方(發包方、承包方與監理公司)簽字的記錄,僅憑承包方施工日記進行結算,發包方提出異議。安裝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隱蔽在墻體中的管線鋪設記錄與確認問題。計費系數之爭。該爭議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資質變更或者施工隊屬于掛靠單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資質的單位合作組成,資質之爭表現在結算領域就是計費系數之爭。大型機械租賃費用的計費之爭。許多建設工程需要承包方對外租賃大型機械設備,例如臺搬等。按照建筑行業慣例,這些大型機械的租金應該在工程款外另行計費,特別是為了趕工期時,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賃時一般有說明,發包方為趕工期也不否認,但進行工程結算時發包方總覺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設備租金不合算,認為承包方使用的機械應該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總找理由拒付。
2. 工程款糾紛如何解決
這類糾紛中,發包方往往是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子,反正是沒錢,隨便你折騰。對這類的發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財產,那么只好對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種辦法,雙方協商把工程項目折成工程款變更到承包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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